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877—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的技术要求及经济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拖拉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05.1—87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环境状况及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
GB/T 3871.1~3871.12—93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
GB/T 13875—92手扶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370—94 农业轮式和履带式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
3、定义
3.1 大型和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4.7kw的拖拉机。
3.2 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3.3 禁用
农业拖拉机因技术状况不良而禁止其继续使用,实行强制修理。
3.4 报废
农业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3.5 功率允许值
允许在用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的最低限度值,单位以kw表示。
3.6 燃油消耗允许值
允许在用拖拉机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最高限度值,单位以g/(kw·h)表示。
4、禁用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为了保证农业拖拉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使农业机械作业达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目的,具有下列条款之一的农业拖拉机一律禁用:
4.1 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的。
4.2 大型和中型拖拉机有效功率或动力输出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的15%的。
4.3 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的15%。
4.4 有效制动距离低于出厂标定值的。
4.5 经非规范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
5、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经过一定时期使用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拖拉机应报废:
5.1 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h),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4.1条或4.2条的。
5.2 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h),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4.1条或4.2条的。
5.3 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h),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态仍属4.1条或4.3条的。
5.4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5.5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
5.6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7 国家明令淘汰的。
6、试验方法
6.1 功率、燃油消耗率允许值计算公式
6.1.1 功率允许值按式(1)计算: Per = 0.85αPen (1)
式中:Per —— 功率允许值,kw;
α—— 功率的环境修正系数;
Pen —— 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kw;
6.1.2 燃油消耗允许值修正按式(2)计算: Ger = 1.2βGen (2)
式中:Ger —— 燃油消耗率允许值,g/(kw·h);
β—— 燃油消耗率的环境修正系数;
Gen —— 燃油消耗率标定值,g/(kw·h)
6.2 检测、计算方法
6.2.1 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机油温度必须达到正常的工作温度。
6.2.2 测量时发动机最高空转速必须与规定值相符,否则应加以调整。
6.2.3 检测时实际环境条件如与GB1105.1规定的标准环境不相符合,可根据附录B表中的功率环境修正系数α与燃油消耗率环境修正系数β进行修正,计算出当地的允许值。α与β系数是按GB1105.1中有关公式和表格计算得出,以方便修正计算。
6.2.4 在用的拖拉机功率和燃油消耗率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允许值的要求,否则禁止其使用。